勐海县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

春韵勐海
2021-03-10 12:49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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勐海县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

全县广大人民群众:

   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,打好“蓝天、碧水、净土”保卫战,减少秸秆焚烧对我县环境造成的污染,提升县域环境空气质量,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现就做好勐海县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    一、全县辖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。

   

    二、各乡镇人民政府、农场管委会是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的责任主体,要建立以乡镇(农场)、村委会(社区)、村民小组(生产队)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体系,制定具体措施,建立举报受理、巡查和查处制度。切实做好秸秆禁烧的宣传、巡查等工作,指导村委会(社区)制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村规民约,支持鼓励秸秆综合利用,并将责任落实到农户。要对辖区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进行劝说、制止,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户因地制宜推进秸秆还田肥料化、生活燃料能源化、牲畜饲料化、食用菌基料化等开发,实现秸秆综合利用,有效消化秸秆。

   

    三、各级各部门要多渠道、多形式宣传露天秸秆禁烧法律法规和重要意义,营造形成秸秆禁烧的良好社会氛围。

    四、广大群众要树立生态环保意识,自觉做到不露天焚烧秸秆,并积极抵制焚烧秸秆行为,凡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焚烧秸秆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并给予相应处罚;对露天焚烧秸秆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  

    五、对因禁烧工作组织不力、监管不严、处置不当、失职渎职,造成大面积秸秆焚烧的单位和个人,给予通报批评;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法依纪追究责任。

    六、本通告所称的秸秆,是指玉米、水稻、甘蔗、薯类、香蕉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,包括田间地头杂草、垃圾、林下树木附植物及枯枝、枯叶等。

    七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露天秸秆禁烧工作,向所属乡镇政府、管委会投诉、举报露天焚烧秸秆造成对大气环境影响和污染的违法行为。

    八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特此通告。


勐海县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领导小组办公室




大气污染举报热线


(汉语)

(傣语)

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:5124680

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:5122870

县农业农村局:5123299

县交通运输局:5128137

打洛镇人民政府:5566245

勐混镇人民政府:5511114

勐阿镇人民政府:5621045

勐遮镇人民政府:5422578

勐满镇人民政府:5431697

勐海镇人民政府:5128300

勐往乡人民政府:5626093

布朗山乡人民政府:5513012

勐宋乡人民政府:5631010

格朗和乡人民政府:5642106

西定乡人民政府:5427026

黎明农场管委会:5422500

政府服务热线:12345

县公安局:110





   




来  源 / 勐海县大气污染专项整治

           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

编  辑 / 杨小杰

责  编 / 李    沿

监  制 / 陈启发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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